信件类型 | 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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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时间 | 2020-12-31 09:08:09 |
信件摘要 | 近期所得税税收政策有哪些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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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一、政策对象 1.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的企业。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扣除标准 1.符合要求的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三、政策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 四、其他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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