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宁县自然资源局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宁县财政局关于印发《周宁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建规〔2024〕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周宁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宁县自然资源局
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周宁县财政局
2024年9月18日
周宁县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完善我县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闽建房〔2010〕24号)《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宁德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宁建房〔2021〕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原则
1.在尊重原有规划现状的基础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2.结合使用要求和原有建筑的既有条件,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和不破坏原建筑基础的原则下进行。
3.坚持“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增设电梯的整体立面外观不得影响小区相邻业主通行方便与安全,保持电梯与小区景观的和谐统一。
二、适用范围
本县城区范围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且不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未设电梯的住宅适用本意见。
对于城市规划五年内需要拆迁改造的住宅、单一产权的住宅 (含个人建房)、别墅、结构内加装或已预留电梯井的住宅不列入增设电梯的范围。
三、部门职责
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
四、实施条件
(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抗震、结构等相关规定和标准。拟增设电梯所需要的用地应在住宅楼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若增设电梯占用其他单位用地的,应征得用地单位书面同意意见,并书面承诺增设电梯部分的用地今后若遇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应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无条件拆除。
(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梯号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户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户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同意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就下列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1.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分摊方案;
2.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摊方案;
3.确定电梯使用单位(自行管理的,出资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使用单位);
4.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以在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1-2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选择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办理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事宜时,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代理人共同签名或盖章。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五、资金筹措
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持为辅。
(一)房屋所有权人协议出资
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由房屋所有权人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协议出资,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出资增设电梯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业主,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额度不超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个人分摊金额。
(二)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房屋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增设电梯的房屋属房改房的
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政府补贴
1.补贴对象:既有住宅本幢或本单元出资增设电梯的全体业主(以下称为建设者)。
2.补贴标准:对既有住宅业主出资增设电梯给予补助,每部电梯补助金额10万元。本补助每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组织实施
(一)制定方案
建设者应委托建筑物原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出具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电梯救援通道、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增设电梯方案。方案包括:规划用地、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的可行性分析,拟增设电梯幢(梯)号,总平面、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检验、维修、改造费用分摊方案等内容。
建设者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中还应对增设电梯后房屋结构安全作出评估意见)
(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建设者应当将方案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的全过程和结果负责。
建设者应当在小区公示栏及拟增设电梯房屋楼道口显著位置公示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意见和增设电梯方案等有关事项,公示期十天。对于同梯号业主未在该住宅居住的,建设者应将相关公示内容通过邮寄、邮箱、微信等方式送达该业主。住宅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建设者收集反馈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接到异议意见,应记录异议意见内容、反映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及时转告建设者。对公示情况,由建设者形成公示报告。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建设者应当与异议人充分协商,并在公示报告中载明与异议人的协商情况。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可申请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者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对增设电梯方案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建设者应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审查申请报告;
2.本单元业主身份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3.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4.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
5.公示报告以及与异议人协商情况说明;
6.建筑结构安全检测鉴定报告、增设电梯可行性意见书
7.原住宅建筑设计单位或不低于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其他设计单位设计的增设电梯方案 (含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 图、剖面图及效果图等) ;
8.日照分析审查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审核报告》;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涉及供水、供电、燃气、通信、绿化、排污等管线及树木迁移等,相关部门应优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限。
(五)办理相关消防手续
增设电梯不应破坏原有住宅的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人员疏散及消防设施设置等,如确需改变原有住宅的上述消防设计的,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增设电梯通至地下室的,电梯必须设在防空地下室防护密闭区外。
(六)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由建设者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规定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
(七)施工实施
建设者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可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安装情况书面告知周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梯的安装,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的,应当对其安装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安装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八)竣工验收
增设电梯项目竣工后,建设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许可手续。电梯加装工程在电梯安装完成投入使用前应依法申报消防竣工验收或备案。
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九)申请发放补贴
1.申请。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者持以下材料向县住建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①《周宁县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楼栋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②电梯建设合同;
③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复印件;
④电梯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
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
⑥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
⑦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核对原件)。
2.发放。县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季汇总审核公示。通过审核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住建部门提供的财政补贴申请表向县住建部门拨付资金,县住建部门将补贴资金汇入经建设者一致同意的授权委托人账户。
七、使用管理及维护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建设者应当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电梯的显著位置。逾期不办理使用登记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电梯使用者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的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者是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运行监察管理,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相关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八、产权关系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仅作为原住宅建筑垂直交通系统的补充,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利人产权关系,电梯占用土地面积不计入业主土地使用权范围,电梯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房产面积范围,房屋征迁时,增设电梯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相关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改造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九、附则
本意见由周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两年。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
周宁县城区老旧住宅小区楼栋增设电梯财政补贴申请表
县住建部门(盖章): 审核金额: 万元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
所属区域 | | 所属街道社区 | | ||||||||||||||||||
电梯品牌 | | 幢号梯数 | | ||||||||||||||||||
项目开工时间 | | 项目竣工时间 | | ||||||||||||||||||
项目总造价 | | 申请补贴金额 | | ||||||||||||||||||
联系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授权委托人账户 | | 开户银行 | | ||||||||||||||||||
银行账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建设者 签字确认 (建设者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房号 | 业主签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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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