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寿政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更好激活我县建筑业活力,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136号)、《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中共寿宁县委 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寿宁县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寿委发〔202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动企业资质提升
(一)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奖励10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再给予奖励20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奖励30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0万元;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奖励30万元,每增加一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再给予奖励5万元。鼓励企业调增紧缺专业资质(含公路、市政、铁路、港航、水利、矿建、电力施工总承包资质),奖励标准可为上述标准的1.5倍。
(二)住建部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30万元;福建省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晋升为一级的奖励10万元。
(三)重点扶持建筑服务业企业发展,勘察设计资质晋升为综合甲级的奖励200万元,综合乙级的奖励100万元;住建部审批的专业甲级奖励50万元,专业乙级奖励30万元;施工监理资质晋升为综合的奖励50万元,甲级的奖励30万元;造价咨询资质晋升为甲级的奖励30万元。
二、积极引进优质企业
对县外引进的特级、一级资质施工总承包企业的总部(独立法人机构),给予奖励及办公用房补助,但须与本地国有建筑企业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另行约定。特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200万元,一级总承包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50万元。
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10%,补助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保障企业总部用地
对特级、一级施工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集中申请在我县建设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分别安排不超过30亩、20亩的总部办公用地,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加大企业贡献扶持
推荐资信良好的本地建筑业企业依法参与民营投资(含房地产)项目建设。对于依法直接委托施工且其建筑业产值在本县纳入统计的建设项目,给予建设单位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年度拨付给本地建筑企业工程款的2%。
五、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一)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鼓励企业申报优质工程,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获得市、省、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本县国有投资项目,工程结算时建设单位给予总承包单位和参建单位2%、4%、6%的创优增加费,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创优目标和费用,鼓励其他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积极创建优质工程。
(二)对取得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政府颁发的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优质工程奖(闽江杯)的每项奖励30万元;对获得宁德市优质工程奖(闽东杯)的每项奖励1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省级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每项奖励5万元。同一个工程获得多个奖项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其获得的最高奖项给予奖励(对同一工程先后获得多个奖项的,应先退还已领取的低级奖项奖励后,方可给予高级奖项奖励)。
六、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对在本县企业中取得国家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一级建筑师、一级结构师、一级造价师和录用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硕士毕业生,人员在该企业服务满3年后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我县企业急需引进或聘用县外高、中级专业技术人才、大专以上毕业生,以及企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审,人社部门应凭其在本县缴纳社保证明及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加快我县企业的人才培养,依托我县职专开办建筑类专业职业技术培训。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实力较强的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方式依法承接我县重大设施项目建设。鼓励央企、国企与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依法参与我县项目建设。
(二)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拓宽市场,承揽建设项目,提升企业外出经营竞争力,税务部门给予简化、方便、及时办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
八、落实员工子女教育保障
为促进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企业后顾之忧,我县根据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情况对企业员工子女到我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优质学校就读给予优先统筹安排。
九、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充分利用我县的优惠政策,鼓励银企合作,对接企业,增进银企互信,进一步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为建筑业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县金融部门应对具备竞争力、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骨干企业加大资金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全面推广保函(保险),鼓励建设单位接受担保机构的保函、保险机构的保单等其他非现金交易担保方式缴纳保证金,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鼓励使用电子保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投标人、中标人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银行、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推行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
十、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企业因政策调整直接换证或申领使得资质升级的,不享受本措施晋升资质相关奖励。
(二)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偷税、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依法履行合同等义务的。
(三)申请奖励政策的企业,应提供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相关佐证材料。其中申报企业晋升资质等级和引进外地优质建筑业企业奖励补助的,申报企业应提交企业10年内工商注册地不外迁(含受奖资质不分立)的书面承诺书。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依法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及相应期限利息,三年内不得享受奖励政策;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扶持资金按会计年度予以兑现,未兑现部分可递延至下一年度兑现,法律法规政策变化不能兑现的不再兑现。在规定时间内,由企业负责收集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并向县住建局提交申请,县住建局负责审核企业扶持奖励资格,并结合企业年度实际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提出奖励扶持初审方案,经会商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后,按规定程序报县政府审定。企业若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五)若企业达到本措施规定的奖励条件和《寿宁县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寿委发〔2023〕3号)及《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2部门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宁建规〔2024〕2号)等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且不重复”“市县奖励不叠加”享受的原则给予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解释。原《寿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县建筑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意见(修订)》(寿政文〔2021〕36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若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则另行调整。
寿宁县人民政府
2025年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